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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凯达·加拉特”(埃及俗语,意为“这样不对”):碗中下毒,棍棒加身——伤害动物,是埃及自1937年起施行的刑法典规定的犯罪

一位邻居在学校围墙边放置了下毒的食盆,一位车夫为了让驴子拖动超出其承受能力的货物,不断用棍子抽打它的脸。许多人以为“不过是只动物”就意味着没有法律保护它。事实上,《刑法典》第355、356和357条明确规定,杀害、毒害和伤害动物可被判处最高至监禁的刑罚。值此世界动物日前夕,我们解读法律的规定,以及应有的正确做法。

编辑部·发布于 2026年10月3日·6 分钟阅读
«كده غلط».. السم في الطبق والعصا على الظهر: إيذاء الحيوان جريمة في قانون العقوبات المصري منذ 1937
Clemens Vasters / Wikimedia Commons (CC BY 2.0)

清晨七点,家长牵着孩子们的手经过一条安静住宅街道上的学校围墙,其中一人注意到路边一只小猫一动不动地躺着,身旁是一个装着食物残渣的塑料食盆。往前几步,又是第二只猫,接着是第三只。孩子们停下脚步,其中一个伸手想去摸食盆,却被母亲一把拉开。邻居们窃窃私语:某某受够了夜里猫叫,决定用自己的方式“解决”它们。在平行的街道上,一名男子站在一辆卡罗(karro,埃及常见的平板驴车)后面,车上装载的货物远超一头瘦弱驴子所能承受的重量,驴子每次踉跄,他就用棍子狠狠抽在它脸上。没有人上前干预,因为所有人脑子里都是同一句现成的话:“这不过是只动物。”

今天我们要停下来审视的,正是这句话。因为在这两个场景中,施暴者既不是某个机构,也不是某个部门,而是一个具体的邻居、一个具体的车主——他们各自选择把一个活生生的生命当作路边的石头对待。而许多人不知道的事实是,埃及法律并没有对这种行为置之不理,而是在1937年第58号法律颁布的《刑法典》中作出了明确规定——距今已近九十年。对动物的法律保护并非现代新潮,也不是舶来的奢侈品,而是白纸黑字、条款分明的现行法律。

先看《刑法典》第355条。该条规定,凡故意且无正当理由杀害供骑乘、拖曳或负重用的牲畜,或任何种类的家畜,或对其造成严重伤害的,处以劳役监禁。同一条款还涵盖对上述动物投毒,或对河流、运河、溪流、沼泽或水塘中的鱼类投毒的行为,具体种类由该条逐一列明。条款还规定,可对犯罪者处以不少于一年、不超过两年的警方监管。无论是被打到受伤的驴子,还是被故意割伤的马匹,抑或是为报复主人而被毒死的牛,都属于该条的适用范围。

第356条则规定,若前条所述罪行在夜间实施,刑罚将加重为劳役监禁,或三年至七年的有期徒刑。这一加重处罚的普遍解释是:在夜幕掩护下潜行下毒或杀害牲畜的人,是有预谋、有意隐藏罪行的,而这在立法者看来,显然比光天化日之下的行为更为危险。

第357条则最贴近学校围墙边那一幕猫的遭遇。该条规定,凡故意且无正当理由杀害或毒害第355条未列明的家养动物,或对其造成严重伤害的,处不超过六个月的监禁或罚金。按照通行的法律释义,猫和狗均属于家养动物,因此故意为它们下毒属于法律明令禁止的犯罪行为。需要指出的是,这些条款中规定的罚金数额十分陈旧,早已不符合今时今日的实际,因此真正应当牢记的核心,是剥夺自由的监禁刑,而非罚金。

或许有读者会问:“无正当理由”究竟是什么意思?按照通行的理解,法律并不惩罚为了食用而屠宰牲畜,也不惩罚为排除真实危险而采取的行动;它惩罚的,是除了嫌恶、报复或蔑视之外别无理由的杀害与伤害。按规矩屠宰的屠夫,与在食盆里偷偷下毒的邻居,二者之间的差别,正是合法行为与犯罪之间的差别。据我们所知,近年来关于制定一部独立的《动物福利法》曾有过讨论,但截至本文写作之时,《刑法典》中的这些条款,仍是惩治杀害与虐待动物行为的现行有效法律。

伤害并不止于动物本身。学校围墙边的一盆毒药,对那些什么都要摸、什么都要往嘴里放的孩子而言,是直接的威胁;对某个邻居家偶尔跑到街上待几分钟的猫狗而言,是威胁;对任何路过的鸟类或其他生物而言,同样是威胁。下毒者杀死的不只是几只猫,而是在人人共享的公共空间里埋下了一种致命物质——一旦有孩子因此受害,他所要面对的责任,可能远比他想象的更为沉重。

殴打劳役动物则是另一种伤害。一头被要求承载两倍于其能力的货物、又被打得满脸是伤的驴子,不会因此干得更好,只会干得更差、寿命更短,甚至可能倒在路中央,堵塞交通,让主人自己蒙受损失。善待动物在这里不只是一种感情,更是一笔实际的账:得到适量喂养、饮水,并按能力负重的牲畜,能活得更久、产出更多。埃及农民早在任何法律成文之前,就已经懂得这个道理。

还有第三种更隐蔽的伤害:孩子们从中学到的东西。一个看着邻居毒死猫、看着车主肆无忌惮地抽打驴子的孩子,会学到力量是用来施加在更弱者身上的,会学到那些无人听见的惨叫是不算数的痛苦。这不是我们希望孩子学到的一课,这也正是为什么“这样不对”在这里不只是一句道德评判,而是关乎教育与安全的问题。

那么,正确的做法是什么?第一,如果街头的猫狗确实造成了困扰,正确的途径是向有关部门举报,而不是私自报复,更不是在路上撒毒药。第二,饲养动物或使用拖拽、负重牲畜劳作的人,必须按其承受能力喂养、饮水、负重,生病时予以医治,并且要明白,严重殴打和故意伤害是法律惩处的罪行,而不仅仅是残忍。第三,如确有需要使用杀虫剂或家用毒药,必须存放在儿童和动物接触不到的地方,绝不能留在公共场所。

如果你看到有人这样做,你并不需要在街头与他争吵。你可以平静地对他说,提醒他这是法律惩处的行为;如果他一意孤行,你可以像处理其他案件一样,到警察局立一份笔录(mahdar,埃及警方的正式报案记录)。看到食盆被放下的目击者证词,以及食盆或受伤动物(而非当事人)的照片,都会有所帮助。重要的是,要让所有人明白:沉默并非唯一的选择。

我们选择在世界动物日(10月4日)前夕发表这篇文章。这个节日本身也有一段历史:它由德国人海因里希·齐默尔曼(Heinrich Zimmermann)于1925年在柏林发起,1931年5月,在意大利佛罗伦萨召开的国际动物保护大会上,与会各方一致通过将10月4日定为世界动物日。也就是说,几乎就在埃及立法者将这些条款写入至今仍然有效的《刑法典》的同一时期,全世界也在就这一理念达成共识。在文本上,我们并不落后于任何人;如果说存在滞后,那滞后的是执行与意识。

让我们再回到同一条街上的另一个清晨。孩子们经过学校围墙,没有看到下毒的食盆,也没有看到死猫,因为那位邻居在被猫叫声搅得心烦时,选择了给有关部门打电话,而不是去买毒药。平行街道上的车主也卸下了一半货物,牵着驴子步行,而不是抽打它的脸。两个清晨之间,法律没有改变,也没有超自然的力量降临这条街区。真正改变的是,有人明白了“不过是只动物”并不是一句法律用语,明白了善待并非软弱,明白了我们与这些更弱小的生命共同分享的这条街道,正是我们孩子们成长的同一条街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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