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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样不对」:骚扰不是“搭讪”——出言最低判两年监禁或十万埃镑罚款,性胁迫最低判五年徒刑

一句被抛向街头的话,说话人称之为“随口一说”;一条更远的路,是母亲叫女儿绕行的“更安全”路线。在《这样不对》专栏中,我们把这种行为放到2021年第141号法律的条文面前审视,既不夸大,也不轻描淡写:出言或做手势最低判两年、最高判四年监禁,或处十万埃镑罚款;性胁迫则最低判五年徒刑。我们还要追问那个“沉默的第三方”——那些听见了却不出声的人。

编辑部·发布于 2026年10月10日·8 分钟阅读
شارع طلعت حرب المزدحم بالمارة من الرجال والنساء والسيارات بالقرب من ميدان التحرير في وسط القاهرة
MusikAnimal / Wikimedia Commons (CC BY-SA 4.0)

清晨七点半,一个十四岁的女孩背着比她肩膀还沉的书包出门,走到街角却盘算起一件与功课毫无关系的事:是走那条七分钟就能到学校的近路,还是绕行更远的后街?近路的人行道上,总有人固定守在一家店铺门口,每天用言语跟着她说话。于是她选择绕远路。家里的母亲知道这件事,把那条更远的路称作“更安全”的路——她没有说错。这是一个具有代表性的场景,并非特指某一起事件,但它每天早晨都在几十个街区里重演;其中隐藏着一个明显的不公:为一个男人的行为付出代价的,是女孩的时间和母亲的担忧,而那个男人本人却毫不在意,照常走过。

今天要谈的这种行为,有一个明确的名字:骚扰。它不是埃及方言里常说的“搭讪逗趣”(埃及口语中常用来为街头骚扰开脱的说法),不是“随口搭两句话”,更不是应该让人心存感激的“恭维”。它是冲着街头一个女性路人身体抛出的话语,是背后传来的口哨声,是从车站一路跟到楼门口的脚步声,是从陌生号码发来的短信。它最危险的地方,恰恰在于这层温和的语言外衣:一旦被称作“搭讪逗趣”,就显得无关紧要、令人一笑置之;一旦被叫出它真正的名字,就露出了本相——那是对一个从未主动招惹、也无从摆脱的人的一种侵犯。

恭维和骚扰之间的区别,不在于品味高低,而在于对方有没有选择的权利。恭维是说给能够拒绝或者无视、且不必付出任何代价的人听的。可是在街头,对方根本没有这种选择:她没有选择要听这句话,她不知道说话的人是谁,她不知道对方是止于言语还是会跟上来,她也不敢回应,因为回应可能让局面升级。因此,用说话人的意图来衡量此事——“我又没别的意思”——本身就是一种站不住脚的标准;真正的标准是造成的后果:一条被改变的路线,一次错过的约会,一个女孩想着人行道而不是想着考试。

这种影响不是一时的情绪,而是被压缩的行动空间和被划掉的机会。一个行动范围被压缩的女孩,她的机会也随之被压缩:不去参加某个社团,把某份晚班工作从名单上划掉。埃及联合国人口基金(UNFPA)、全国妇女理事会和中央公共动员与统计局(CAPMAS)于2015年在埃及联合开展的一项“基于性别的暴力的经济成本”调查估计,埃及每年约有780万女性遭受各种形式的暴力。这是一个发生率数字,而不是成本数字,涵盖的是伴侣、亲属和陌生人施加的暴力,并不只是街头骚扰;而且这是一份距今已超过十年的调查数据,我们连同其时间和来源一并列出,并不把它当作最新的官方统计。

法律层面则彻底堵住了各种模糊解释的空间。2014年6月,埃及刑法典首次以第50号法律(2014年)明确将性骚扰定为犯罪,根据联合国人口基金埃及办事处网站公布的摘要,其处罚由轻到重分级:最轻为监禁六个月,最重可判五年监禁并处最高五万埃镑罚款;在2014年的法律文本中,这些处罚分别规定在两个不同的条款里,而不是一个条款,不应当把它们连起来当作单一的一档处罚来读。此后出台的第141号法律(2021年),于2021年8月15日颁布,自公布次日起施行,修订了第306条之一(甲)和第306条之一(乙),大幅加重了处罚力度。这里有必要格外精确,因为这两个条款常常被混为一谈,甚至在新闻标题中也是如此。

第306条之一(甲)是关于“街头言语和手势”的条款。修订后的条文规定:任何人在公共场所、私人场所或公众通行的场所,以手势、言语或行为,或通过任何方式(包括有线、无线或电子通信手段),对他人做出带有性意味或猥亵意味的言行、暗示或影射,处不低于两年、不超过四年的监禁,并处不低于十万埃镑、不超过二十万埃镑的罚款,或两者择一。也就是说,一条短信、一条照片下方的留言,和街头说出的一句话,同样落在这一条文的适用范围之内。因为这里规定的刑罚属于较轻一档的监禁,按埃及法律的分类,这属于轻罪而非重罪;但最低两年监禁或十万埃镑罚款,绝不是一句玩笑。

如果行为人不止于一句随口的话,同一条款规定的处罚还会加重:如果这种行为以跟踪或尾随受害人的形式重复出现,刑罚就升为不低于三年、不超过五年的监禁,并处不低于二十万埃镑、不超过三十万埃镑的罚款,或两者择一;如果是再犯,监禁和罚款的最低和最高限都要加倍。这一条恰恰描述了开头那个女孩所面对的现实:每天早上重复出现的那次“守候”不是一次单独的事件,而是一种模式,是法律本身把“重复”设定为加重处罚的条件,不是我们的说法。

真正构成重罪的,只有第306条之一(乙)这一条。这一条谈的不是街头一句随口的话,而是性胁迫:如果实施前一条所规定的行为,目的是从受害人那里获取具有性性质的利益,刑罚就是不低于五年的监禁。如果行为人属于第267条第二款所列的人——也就是被托付负责抚养或看管受害人的人,或对受害人拥有权力的人——或者对受害人拥有职务上、家庭上或师生关系上的权力,或者利用当时的处境对受害人施加了压力,或者该罪行由两人以上共同实施,或者其中至少一人携带武器,则刑罚升为不低于七年的监禁。立法者在这里要提醒的,正是那些以为自己的地位能够保护自己的人:权力是加重处罚的情节,不是免罪的护身符。

还有一个第三方,几乎从不追究自己的责任:那个听见了却不出声的人。有人说出那句话时,旁边坐着的人发出的笑声,实际上就是一种鼓励他明天再犯的掌声。看着这种“守候”逐渐变成常态、每天出现在自己店门口却因为“这些人都是顾客”而保持沉默的店主,实际上也在参与——是道义上的同伙,而非法律意义上的共犯——把人行道变成一个不安全的地方。听到一句骚扰的话就把脸转向一边的小巴乘客,恰恰给了施害者他最需要的东西:多数人的沉默。真正正确的行动,不是从警察分局开始,也不是从检察院开始,而是从整条街不再为这种行为鼓掌的那一刻开始。

在谈“正确做法”之前,必须先关上两扇错误的门。第一扇门,是把事情和受害人本身挂钩:她当时穿什么、什么时间出门、说话的方式如何。法律条文只针对行为人的行为本身,犯罪构成要件里根本没有“受害人的样子”这一说;一开口就问“她当时穿的是什么?”的人,实际上是把责任从施害者身上转移到了受害者身上,而这本身就是“这样不对”。第二扇门,是个人报复:这里不是在建议用肢体冲突或者在街头“教训”对方来解决问题,因为那样会把一件本来清清楚楚的事情变成一场混战,在混战中各方的权利都会说不清楚。同样,把女孩的照片发到网上“公开羞辱”施害者也不可取——伤害首先会落在女孩自己身上。

正确的做法其实很简单,也是一套程序性的操作:可以到事发地点所在辖区的警察分局报案备案,也可以直接向检察院提交举报,采取行动并不要求有完整的物证——在场目击者的证词就是被法律认可的证据,因此,证人在报案记录上留下自己的姓名,是一项公民义务,而不是额外帮忙。记下事发的日期、时间、地点、施害者的外貌特征,以及事件是否反复发生,都会有帮助。对于线上骚扰,则应在删除任何内容之前先保存好聊天记录和截图。截至本文撰写时,全国妇女理事会下设的妇女投诉办公室通过热线15115每天上午九点到晚上九点接受报案,并提供法律和心理方面的咨询——这一号码见于该办公室自己的页面,联合国毒品和犯罪问题办公室发布的一篇对该理事会投诉办公室负责人的采访中也提到过这个号码。

本文发布的时间,恰好是国际女童日的前一天。根据联合国大会2011年12月19日通过的第66/170号决议,国际女童日定在10月11日;截至本文撰写时,联合国网站显示,今年的主题围绕终结童婚和投资女童权益。这不是一句遥不可及的口号:一个女孩能够走最短的路上学、再走最短的路回家,正是这个主题里最基本、代价也最小的一条。埃及宪法对此有明文规定:第11条写明国家“承诺保护妇女免受一切形式的暴力”。但法律条文本身不会走在街上,走在街上的是人。

回到我们开头那个清晨:那个绕行更远街道的女孩,不需要一场关于道德的说教,也不需要一场随着活动结束就跟着结束的宣传运动。她需要的是,那个让她害怕的“守候”本身明白:一句话就可能让说话的人至少坐两年牢,或缴纳不低于十万埃镑的罚款;如果变成反复尾随,监禁就升到三年以上;如果是性胁迫,监禁不会少于五年;而这一次,旁边坐着的人不会再笑了。到那一天,女孩选择近路,只是因为它更近——那时我们为一个女孩的一天赢回了七分钟,而如果算得仔细一点,这七分钟其实是我们所有人的收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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